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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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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4日证监许可【2012】69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贺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参加工作,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黄扬录:董事,男,1965年生,经济学硕士,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1989年至1992年底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工作;1992年底加盟中山证券,历任公司营业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总裁。

(3)江津:董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审计员、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4)纪小龙:董事,男,1964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资深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市场发展部副经理、研究策划部高级研究员、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现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紫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5)王良平:董事,男,1963年生,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助理员、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7138部队后勤部财务科会计师等,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重庆三峡银行副行长。

(6)吕益民:独立董事,男,1962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北京联想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干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研究中心主任等职,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7)周道志:独立董事,男,1949年生,硕士,曾任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副处长、财政金融系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管处处长;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光大证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博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巨家仁:独立董事,男,1942年生,工学学士,曾任兵器工业部工程师、副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现已退休。

(9)李韦霓:独立董事,女,1971年生,硕士,曾任特招入伍总后基地指挥部战士、新加坡瑞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建筑(北美)总公司总裁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美国贝尔斯登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富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庄燕:监事长,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贸部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部经理、大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张漫:监事,男,1969年生,大学本科,曾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吴晓明:监事,男,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总参六十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软件(中国)公司工程师,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雷学军:总经理,男,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瑞来:副总经理,男,195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7年3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刘伟:男,1967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韩宁先生,1973年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进出口部高级经理,闽发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新时代证券行业研究员。2005年9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2012年3月21日起担任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雷学军先生、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张雪松女士、基金经理蒋俊国先生、基金经理李勇钢先生、基金经理韩宁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清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3)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董事会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检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监督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组成。

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及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对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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