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股票代码:000932
收购人名称: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
联系电话:0731-89952719
传真号码:0731-89952704
报告签署日期:2012年06月11日
声 明
1、本收购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4、本次收购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湖南省国资委备案;《VAMA股权转让协议》、《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以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修订尚需通过湖南省国资委、商务部和发改委(如需要)或其地方对口部门的批准;本次华菱集团与安赛乐米塔尔关于华菱钢铁的股权转让尚需得到湖南省国资委、商务部或其地方对口部门核准;本次期权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对华菱集团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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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
3、法定代表人:曹慧泉
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元整
5、营业执照号码:430000000057587
6、组织机构代码:18380860-X
7、税务登记证号码:43010318380860X
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钢铁、资源、物流、金融业等项目的投资、并购及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和配件的采购和供应;子公司的股权及资产管理;钢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
10、股东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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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
12、联系电话:0731-8995271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关系结构
华菱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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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菱控股所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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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菱集团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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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菱钢铁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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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1、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华菱集团下辖A股上市公司华菱钢铁,并拥有湘钢集团、涟钢集团、衡钢集团、锡钢集团等多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华菱集团定位于钢铁产业组织者,除以华菱钢铁为平台运营的钢铁主业外,同时涉足资源投资、钢材深加工、钢铁主业协力服务、循环经济、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业务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钢铁上下游产业链。
2、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华菱集团近三年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及简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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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五、最近5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菱集团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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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而接受过处罚。
七、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华菱集团持有澳大利亚上市公司Fortescue Metals Group Ltd 5%以上的股权,华菱集团控股股东华菱控股持有上市公司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06)5%以上的股权。除此之外,华菱集团及其控股股东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决定
2005年10月,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华菱集团将所持有的华菱钢铁647,423,125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了安赛乐米塔尔(原“米塔尔钢铁公司”),转让完成后,华菱集团持有华菱钢铁37.673%的股权,安赛乐米塔尔持有华菱钢铁36.673%的股权,华菱钢铁正式变更为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双方合作七年来,安赛乐米塔尔对华菱钢铁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
为了进一步深化与安赛尔米塔尔的战略合作,加快汽车板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技术转让,尽快推进华菱钢铁子公司华菱涟钢2250热轧基板技术转让和项目达产达效,恢复华菱钢铁的盈利能力,进一步优化华菱钢铁的治理结构,提升华菱钢铁核心竞争力,华菱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汽车板公司17%的股权转让给华菱钢铁,16%的股权转让给安赛乐米塔尔,同时以授予安赛乐米塔尔在未来24个月内向华菱集团按约定价格出售所持有的华菱钢铁6亿股股份卖出选择权的方式受让安赛乐米塔尔持有的华菱钢铁部分股权,以实现华菱集团、安赛乐米塔尔在华菱钢铁和汽车板公司的股权置换,同时,华菱钢铁在汽车板公司的股权将由34%提高到51%,实现了华菱钢铁控股汽车板公司,并与安赛乐米塔尔共同增资汽车板公司,使汽车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5.3亿元增加到26亿元。
(一)加快汽车板公司项目建设和技术转让,实现产品结构战略转型
华菱集团将其持有的汽车板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安赛乐米塔尔和华菱钢铁,不再持有汽车板公司股权,同时,安赛乐米塔尔和华菱钢铁将对汽车板公司进一步增资,使汽车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5.3亿元增加到26亿元,投资额由45亿元增加到52亿元,项目资本金比例由34%提高到50%,年产能由120万吨增加到150万吨。
安赛乐米塔尔在汽车板公司的持股比例由33%提高到49%,出资额由5.049亿元增加到12.74亿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安赛乐米塔尔对推进汽车板公司的决心和支持力度;有利于其与华菱钢铁聚焦于高端钢铁产品下游深加工的合作,充分发挥安赛乐米塔尔作为全球公认的汽车板市场领导者的技术优势,实现华菱钢铁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有利于其与华菱钢铁共同分享中国快速发展的汽车工业所带来的巨大的汽车板市场空间,提升其在中国汽车板市场份额。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安赛乐米塔尔承诺将根据《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在人力资源、技术转让及项目推进等方面支持汽车板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旨在促成汽车板公司成长为中国乃至国际市场上一流的汽车钢板供应商,并为汽车板公司股东创造价值。并且,本次期权交易的行权以汽车板公司项目建设和技术转让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节点为前提条件,为加快汽车板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技术转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签署的同时,汽车板公司与主要设备供应商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标志着汽车板合资项目转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华菱钢铁在汽车板公司的股权比例由目前的34%增加到51%,汽车板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汽车板公司资本结构的改善和产能的提升,有利于华菱钢铁更多地分享汽车板公司的收益;有利于汽车板公司产品前后生产工序的一体化运作,降低运营风险,更好地服务于下游客户,提高华菱钢铁在高端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华菱钢铁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推进华菱涟钢2250热轧基板技术转让和项目达产达效,提升华菱钢铁盈利能力
为确保汽车板公司获得合格的热轧基板原料,投产之后能够快速占领高端汽车板市场,汽车板公司项目建设的提速有利于加快安赛乐米塔尔对华菱钢铁子公司华菱涟钢热轧基板技术的转让,并通过华菱涟钢现有冷轧线生产汽车板和其他高端板材,帮助华菱涟钢建立完善的板材质量控制体系和研发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和整体技术水平,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华菱涟钢2250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提升华菱涟钢的盈利能力。
(三)进一步改善华菱钢铁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
目前,华菱集团持有华菱钢铁40.01%的股权,安赛乐米塔尔持有华菱钢铁29.97%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后,华菱钢铁现任董事会因任期届满将举行换届选举,并将董事会席位由原15名降至11名,安赛乐米塔乐提名的董事将随其目前股权比例的下降而下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安赛乐米塔尔全部行使卖出选择权后,华菱集团在华菱钢铁的股权比例将提升到59.91%,安赛乐米塔尔在华菱钢铁的股权比例将下降到10.07%,安赛乐米塔尔提名的董事将进一步减少。届时,华菱集团将进一步提升华菱钢铁的控制权。华菱集团将主要专注于华菱钢铁的运营,而安赛乐米塔尔将主要专注于汽车板公司的运营。这种治理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进华菱钢铁体制和机制的变革,提升华菱钢铁的决策和运营的效率,提高市场快速响应能力。
华菱钢铁作为华菱集团钢铁主业运营的平台,是华菱集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华菱钢铁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华菱集团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华菱集团与安赛乐米塔尔约定,本次交易互为前提,相互挂勾,安赛乐米塔尔通过本次期权交易所获得的部分资金将用于收购华菱集团所持有汽车板公司的股权和对汽车板公司的增资。这种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华菱集团、华菱钢铁和安赛乐米塔尔三方共赢,保护和增进华菱钢铁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未来24个月内,华菱集团同意授予安赛乐米塔尔可以分四期(每6个月为一期)在达到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的行权价格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所持有的不超过6亿股华菱钢铁股票的选择权,每期出售的股份不超过1.5亿股。除此之外,华菱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继续增持华菱钢铁的计划。
三、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华菱集团于2012年6月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与安赛乐米塔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决议;
2、华菱集团于2012年6月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华菱钢铁和安赛乐米塔尔转让汽车板公司股权的决议。
3、安赛乐米塔尔已正式授权其授权代表苏德·玛赫什瓦利先生和昂杜拉先生签署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湖南省国资委对汽车板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并批准本次交易;
2、商务部或其地方对口部门批准本次期权交易;
3、商务部、发改委(如需要)或其地方对口部门批准《VAMA股权转让协议》、《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以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
4、证监会对于华菱集团的收购报告书没有异议,并已出具豁免文件豁免华菱集团因收购待出售股份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
5、华菱钢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华菱集团所持汽车板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6、华菱钢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安赛乐米塔尔签署《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前,华菱集团为华菱钢铁的控股股东,持有华菱钢铁1,206,560,8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01%。
在满足本次收购相关前提条件,且安赛乐米塔尔全部行使卖出其所持不超过6亿股股份选择权的前提下,本次收购完成后,华菱集团将持有华菱钢铁1,806,560,875股股份,占华菱钢铁股份总额的59.91%,仍为华菱钢铁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华菱钢铁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华菱钢铁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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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的主要情况
本次收购为协议收购,华菱集团与安赛乐米塔尔于2012年6月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出让方:安赛乐米塔尔
受让方:华菱集团
2、转让方式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未来24个月内,安赛乐米塔尔在满足相关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分四期(每6个月为一期)按双方约定的行权价格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所持有的不超过6亿股华菱钢铁股票的选择权,每期出售的股份不超过1.5亿股;
3、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共计不超过600,000,000股,占华菱钢铁股本总额的19.90%。
4、转让股份的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股份,转让完成后该部分股份的性质不发生变化。
5、行权价格
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每股待出售股份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股,第三期和第四期的每股待出售股份价格为人民币4.40元/股。
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遇公司股票除权和/或除息的,按下述约定进行:
(1)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如遇公司股份除权,除权日之后交易的待出售股份购买价格和数量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1+每股送股率);及
新待出售股份数=原待出售股份数量×(1+每股送股率)。
(2)在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如遇公司股份除息,而待出售股份数不变,则除息日后交易的待出售股份购买价格应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每股待出售股份的现金股息。
(3)在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如在同一日进行除权和除息,除权和除息日之后交易的待出售股份的购买价格和数量应分别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新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每股待出售股份的现金股息)/(1+每股送股率);及
新待出售股份的数量=原待出售股份数量×(1+每股送股率)
其中,“除权日”指就公司股份宣布和发生送新股(包括为卖方利益就待出售股份宣布和发生送新股)之日;“除息日”指就公司股份宣布和产生现金股息(包括为卖方利益就待出售股份宣布和产生现金股息,且待出售股份对应的现金股息不会支付给除卖方之外的第三方)之日。
6、行使卖出选择权的条件
除非双方书面确认放弃的情况外,双方应确保下列前提条件在首个卖出选择权行权日之前得到满足:
(a)华菱钢铁以及每一方均已取得为签订相关最终协议而所必需的批准或授权,而且华菱钢铁的股东大会已批准为反映董事会结构的调整而对华菱钢铁公司章程作出的修订;
(b)商务部、国资委和发改委(如要求)已批准VAMA股权转让协议,经修订的VAMA合营合同以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而未附加该等文件的任何一方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
(c)国资委和商务部已分别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的交易,而未附加《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
(d)证监会对于华菱集团就《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交易提交的收购报告书没有异议,并已出具豁免文件豁免华菱集团因收购待出售股份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而未附加《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及
(e)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开立了人民币账户并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账户协议。
安赛乐米塔尔行使任一期卖出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是《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且汽车板公司项目建设和技术转让达到约定相关节点条件要求。
7、不行使卖出选择权
如果在卖出选择权行权日按照相关规定延后之后,《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仍未得到全部满足,则安赛乐米塔尔无权就该部分待出售股份行使相关的卖出选择权。
安赛乐米塔尔并没有义务行使任何部分或全部的卖出选择权,并且,即使安赛乐米塔尔已经就待出售股份的任何期次行使过卖出选择权,安赛乐米塔尔仍可决定不行使剩余的待出售股份的卖出选择权。
如果安赛乐米塔尔因任何原因不行使或部分行使当期待出售股份卖出选择权,未行使卖出选择权的待出售股份不得累计进入下一期待出售股份。
8、期权交易的支付对价
本次期权交易的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9、付款安排
(1)在全部待出售股份的购买价格中,部分价款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以人民币支付,并用于支付汽车板公司的股权价款及出资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用途;及
(2)在前述部分价款支付完毕后,剩余部分价款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以外币支付,除非安赛乐米塔尔书面指示华菱集团以人民币支付。
10、协议签订时间
2012年6月6日
11、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相关法律程序:
1)、湖南省国资委对汽车板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并批准本次交易;
2)、商务部或地方对口部门批准本次期权交易;
3)、商务部、发改委(如需要)或其地方对口部门批准《VAMA股权转让协议》、《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以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
4)、证监会对于华菱集团的收购报告书没有异议,并已出具豁免文件豁免华菱集团因收购待出售股份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
5)、华菱钢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华菱集团所持汽车板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6)、华菱钢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安赛乐米塔尔签署《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安赛乐米塔尔对出让股权收益的使用
华菱集团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付入人民币账户进行托管的、与人民币金额相关的购买价格,应由安赛乐米塔尔用于根据《VAMA股权转让协议》购买VAMA的股权(“VAMA股权收购款”),并用于根据《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履行安赛乐米塔尔对VAMA负有的注册资本出资义务(“VAMA出资款”),以及用于双方书面约定的其它用途。一旦安赛乐米塔尔已经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全额支付VAMA股权收购款和VAMA出资款,安赛乐米塔尔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人民币账户中的任何剩余托管资金进行处置(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
三、本次拟收购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安赛乐米塔尔承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份可以自由流通,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期权交易的其他相关安排
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外,华菱集团分别将其所持有的汽车板公司17%的股权转让予华菱钢铁,16%的股权转让予安赛乐米塔尔,华菱集团不再持有汽车板公司股权。同时,汽车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15.3亿元增加到26亿元。汽车板公司项目资本金比例由34%提高到50%,投资额由45亿元增加到52亿元,产能由120万吨/年增加到150万吨/年。汽车板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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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MA股权转让协议》下的交割条件和《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湖南省国资委对汽车板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有权政府部门批准《VAMA股权转让协议》、《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湖南省国资委、商务部或其地方对口部门批准本次期权交易;证监会对于华菱集团的收购报告书没有异议,并豁免华菱集团因收购待出售股份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
华菱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汽车板公司的股权转让予华菱钢铁,以及公司与安赛乐米塔尔签署《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华菱钢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除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外,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和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不存在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慧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曹慧泉
2012年6月11日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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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2年6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菱钢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菱钢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资委和商务部批准,以及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取得证监会豁免华菱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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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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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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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根据本报告书的要求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法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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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安赛乐米塔尔直接拥有约占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9.63%权益。另外根据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的认沽期权协议,安赛乐米塔尔分别授予ING Bank N.V.和Deutsche Bank AG一个认沽期权,合共约占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7.40%权益。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未来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分四期(每6个月为一期)在达到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按双方约定的行权价格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所持有的不超过600,000,000股华菱钢铁股票的选择权,每期出售的股份不超过150,000,000股。由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部分用于购买VAMA的股权,从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VAMA的持股比例由33%增加到49%,并对VAMA进行增资,以推动汽车板项目更好地发展。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华菱钢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华菱钢铁903,939,125股股份,占华菱钢铁总股本的29.97%。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希望通过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减少其持有的华菱钢铁合共不超过600,000,000股股份,并希望将行权所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购买VAMA的股权,从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VAMA的持股比例由33%增加到49%,并对VAMA进行增资,以推动汽车板项目更好地发展。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份转让为协议转让,华菱集团与安赛乐米塔尔于2012年6月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安赛乐米塔尔还与华菱集团、华菱钢铁签署了VAMA股权转让协议,与华菱钢铁签署了经修订的VAMA合营合同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等相关文件。除本报告书另有界定者外,本报告书所用词汇与《股权转让协议》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安赛乐米塔尔
受让方:华菱集团
2、转让方式
在未来24个月内(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延长),安赛乐米塔尔有权分四期(每6个月为一期)在达到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按双方约定的行权价格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所持有的不超过600,000,000股华菱钢铁股票的选择权,每期出售的股份不超过150,000,000股。如安赛乐米塔尔行使卖出选择权,则华菱集团有义务购买安赛乐米塔尔拟出售的华菱钢铁股票。
3、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共计不超过600,000,000股,占华菱钢铁股本总额的19.90%。
4、转让股份的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股份,转让完成后该部分股份的性质不发生变化。
5、行权价格
第一期和第二期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股,第三期和第四期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4.40元/股。
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遇华菱钢铁股票除权和/或除息的,按下述约定进行:
(a)在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如遇华菱钢铁股份除权,除权日之后交易的待出售股份的购买价格和数量应分别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i)新购买价格 = 原购买价格/(1+每股送股率);及
(ii)新待出售股份的数量 = 原待出售股份数量((1+每股送股率)。
(b)在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如遇华菱钢铁股份除息,而待出售股份数不变,则除息日后交易的待出售股份购买价格应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购买价格 = 原购买价格-每股待出售股份的现金股息。
(c)在卖出选择权存续期内,如在同一日进行除权和除息,除权和除息日之后交易的待出售股份的购买价格和数量应分别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i)新购买价格 = (原购买价格 -每股待出售股份的现金股息)/(1+每股送股率);及
(ii)新待出售股份的数量 = 原待出售股份数量((1+每股送股率)。
"除权日”指就华菱钢铁股份宣布和发生送新股(包括为安赛乐米塔尔利益就待出售股份宣布和发生送新股)之日;“除息日”指就华菱钢铁股份宣布和产生现金股息(包括为安赛乐米塔尔利益就待出售股份宣布和产生现金股息,且待出售股份对应的现金股息不会支付给除安赛乐米塔尔之外的第三方)之日。
6、行权条件
除非双方书面确认放弃的情况外,双方应确保下列前提条件在首个卖出选择权行权日之前得到满足:
(a)华菱钢铁以及每一方均已取得为签订相关最终协议而所必需的批准或授权,而且华菱钢铁的股东大会已批准为反映董事会结构的调整而对华菱钢铁公司章程作出的修订;
(b)商务部、国资委和发改委(如要求)已批准VAMA股权转让协议,经修订的VAMA合营合同以及经修订的VAMA章程,而未附加该等文件的任何一方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
(c)国资委和商务部已分别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的交易,而未附加《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
(d)证监会对于华菱集团就《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交易提交的收购报告书没有异议,并已出具豁免文件豁免华菱集团因收购待出售股份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而未附加《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及
(e)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开立了人民币账户并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账户协议。
安赛乐米塔尔行使任一期卖出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是《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且汽车板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及技术转让达到约定相关节点条件要求。
7、不行权条件
如果在卖出选择权行权日按照相关规定延后之后,《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仍未得到全部满足,则安赛乐米塔尔无权就该部分待出售股份行使相关的卖出选择权。
安赛乐米塔尔并没有义务行使任何部分或全部的卖出选择权,并且,即使安赛乐米塔尔已经就待出售股份的任何期次行使过卖出选择权,安赛乐米塔尔仍可决定不行使剩余的待出售股份的卖出选择权。
如果安赛乐米塔尔因任何原因不行使或部分行使当期待出售股份卖出选择权,未行使卖出选择权的待出售股份不得累计进入下一期待出售股份。
8、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9、付款安排
1)在全部待出售股份的购买价格中,部分价款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以人民币支付,并根据VAMA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用于支付汽车板公司的股权价款及根据经修订的VAMA合营合同的条款出资;及
2)在前述部分价款支付完毕后,部分价款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以外币支付,除非安赛乐米塔尔书面指示华菱集团以人民币支付。
10、协议签订时间
2012年6月6日
11、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且生效。
三、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可以自由流通,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除了本次交易所签署的有关协议和文件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受让人就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不存在其它补充协议、合同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受让人就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行使不存在其它特殊安排、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它安排。
四、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资委和商务部批准,以及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取得证监会豁免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菱钢铁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我们以及我们所代表的安赛乐米塔尔,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安赛乐米塔尔
授权代表:
Sudhir Maheshwari ______
Henk Scheffer ______
签署日期:2012年6月1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上列备查文件的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附表: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安赛乐米塔尔
法定代表人(签章)
Sudhir Maheshwari ______
Henk Scheffer 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
日期:2012年6月11日
湖南华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金融业 | 1,000.00 | 经营本企业《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核定范围内的保险经纪业务。 |
湖南华菱岳阳港务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交通运输业 | 3,200.00 | 凭《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
湖南华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20,000.00 | 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资源投资和有色金属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 |
湘潭顺通散货装卸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交通运输业 | 2,215.00 | 经营散装货物装卸载业务。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产业投资 | 5,000.00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
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控股子公司 | 产业投资 | 100,000.00 |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华菱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500万港币 | 经营进出口及境外投资业务。 |
华菱靖江港务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21,000.00 |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金融业 | 57,200.00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制造业 | 118,305.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氩<液化的>、氢<压缩的>、氧<液化的>、氧<压缩的>、氮<压缩的>;普通货运;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冶炼及轧制钢材、金属压延加工、铸造;冶金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经营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租赁业务 |
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3,000.00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产业及项目的投资及并购、资产运营及咨询服务;钢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加工、销售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制造业 | 153,000.00 | 用于汽车行业的冷轧钢板、镀锌钢板产品和其它特殊钢制品的生产、开发、加工、销售和经销自制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和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和经销钢制品;前述产品的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商务咨询。 |
华菱钢铁、上市公司 | 指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华菱集团、收购人、本公司 | 指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菱钢铁的控股股东 |
华菱控股 | 指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菱集团的母公司 |
安赛乐米塔尔 | 指 | ArcelorMittal,华菱钢铁的第二大股东 |
汽车板公司、VAMA、标的资产 | 指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娄底市娄底经济开发区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华菱集团与安赛乐米塔尔于2012年6月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VAMA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华菱集团、华菱钢铁和安赛乐米塔尔之间就以下事宜于《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签订的合同: (a) 华菱集团向安赛乐米塔尔出售VAMA注册资本的16%,及 (b) 华菱集团向华菱钢铁出售VAMA注册资本的17% |
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 | 指 | 安赛乐米塔尔与华菱钢铁之间于《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签订的汽车板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 |
经修订的VAMA章程 | 指 | 安赛乐米塔尔与华菱钢铁之间于《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签订的汽车板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 |
本次收购、本次期权交易 | 指 | 华菱集团和安赛乐米塔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安赛乐米塔尔有权通过卖出选择权方式,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4个月内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安赛乐米塔尔所持有的华菱钢铁的不超过600,000,000股股份的选择权,占华菱钢铁股权的19.90%。卖出选择权将分四期行权,每期出售不超过150,000,000股股份 |
本次交易 | 指 | 华菱钢铁与华菱集团、安赛乐米塔尔签署了《VAMA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华菱钢铁与安赛乐米塔尔签署了《经修订的VAMA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华菱集团以评估值将其所持的汽车板公司的17%的股权转让予华菱钢铁,16%的股权转让予安赛乐米塔尔,华菱集团不再持有汽车板公司股权,安赛乐米塔尔将其持有华菱钢铁的不超过600,000,000股股份所对应的、按行权价计算的交易金额的部分用于购买华菱集团所转让的汽车板公司16%的股权,并与华菱钢铁共同增资汽车板公司,将其股权结构调整为由华菱钢铁持股51%,安赛乐米塔尔持股49%,并将汽车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5.3亿元提高到26亿元,上述交易与本次期权交易合称为本次交易 |
待出售股份 | 指 | 本期期权交易中,安赛乐米塔尔拟出让的华菱钢铁的不超过600,000,000股股份 |
锡钢集团 | 指 | 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
湘钢集团 | 指 |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衡阳鸿菱 | 指 | 衡阳鸿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
衡阳鸿涛 | 指 | 衡阳鸿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
钢管现货公司 | 指 | 衡阳华菱钢管现货有限公司 |
衡阳科盈 | 指 | 衡阳科盈钢管有限公司 |
衡钢集团 | 指 |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
岳阳港务 | 指 | 湖南华菱岳阳港务有限公司 |
涟钢机电 | 指 | 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涟钢建设 | 指 | 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
涟钢科技环保 | 指 | 湖南涟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
双菱发展 | 指 | 湖南涟钢双菱发展有限公司 |
涟钢物流 | 指 | 湖南涟钢物流公司 |
煤化新能源 | 指 | 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双菱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指 | 湖南双菱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洪盛物流 | 指 | 湖南湘钢洪盛物流有限公司 |
湘钢紧固件 | 指 | 湖南湘钢紧固件有限公司 |
冶金炉料 | 指 | 湖南湘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
湘钢宜兴 | 指 | 湖南湘钢宜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湖南湘辉 | 指 | 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华宸信托 | 指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涟钢设计咨询 | 指 | 涟钢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涟钢冶金 | 指 | 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涟钢集团 | 指 |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湘潭瑞通 | 指 | 湘潭瑞通球团有限公司 |
永康钢材配送 | 指 | 永康市涟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岳阳船代 | 指 | 岳阳华菱船货代理有限公司 |
浙江天洁 | 指 | 浙江天洁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冶京诚 | 指 |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
中拓双菱 | 指 | 湖南中拓双菱钢材加工配送公司 |
华菱保险 | 指 | 湖南华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衡阳鸿腾 | 指 | 衡阳鸿腾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指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
华菱涟钢 | 指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
华菱钢管 | 指 |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
华菱连轧 | 指 |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
财务公司 | 指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华菱香港 | 指 | 华菱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涟钢进出口公司 | 指 | 湖南华菱涟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
湖南省国资委 | 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报告书 | 指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
曹慧泉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李建国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汪俊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龙建中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郑柏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谭久均 | 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 中国 | 中国 | 无 |
周海斌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易佐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赵建辉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许平忠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陶方国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刘国忠 | 纪检组长、工会主任 | 中国 | 中国 | 无 |
向德伟 | 总经济师 | 中国 | 中国 | 无 |
张维民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赵智海 | 总经理助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李孟辉 | 总经理助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江秋波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无 |
刘祁雄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彭兴华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刘芳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7.24% |
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76% |
企业名称 | 子公司
类型 | 业务
性质 |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 经营范围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制造业 | 200,000.00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钢铁、资源、物流、金融业等项目的投资、并购及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和配件的采购和供应;子公司的股权及资产管理;钢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 |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22,000.00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上海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投资 | 18,000.00 | 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科技农业、环保诸专业领域内的四技服务;新能源产品、新材料、环保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通讯器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提供主要劳务内容为各类投资。 |
炎陵神农湾酒店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酒店 | 2,000.00 | 餐饮、住宿;会议服务;酒店管理及服务。 |
湖南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房地产 | 20,800.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 |
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房地产 | 20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 |
湖南湘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30,000.00 | 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资产管理与经营;产权管理与经营;资产和企业重组、优化、转让和收购;投资控股和资金筹集;投资收益管理和再投资。 |
湖南涟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30,000.00 |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资产管理与经营、产权管理与经营、资产和企业重组、优化转让和收购、投资控股、投资收益管理和再投资;钢材、生铁、焦炭及副产品经营、机电设备维修、政策允许的有色金属及矿产品、建材、五金交电、钢渣、化工产品经营;建安设计(以上项目不含专营专控及限制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办理许可证或资质证后方可经营)。 |
湖南衡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投资 | 5,000.00 | 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资产管理与经营;产权管理与经营;资产和企业重组、优化、转让和收购;投资控股;投资收益管理和再投资。 |
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物流 | 8,082.66 | 铁路、公路、国际集装箱运输,仓储、加工、包装、配送、物流服务、蒸汽机车、架修、铁路维修及通信信号、照明设备安装,电子商品,工矿产品贸易等。 |
子公司全称 | 子公司类型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 经营范围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制造业 | 301,565.00 | 钢坯、无缝钢管、线材、螺纹钢、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镀锌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兼营外商投资企业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 |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制造业 | 47,058.82 | 钢材深加工、环保产业、为钢铁主业提供支持和服务的相关产业、机电制造。 |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制造业 | 81,176.47 | 钢材、生铁、氧气、氩气、焦炭、及副产品的生产经营;机械加工、机电维修;政策允许的有色金属及矿产品、建材、五金交电、原材料、钢渣、化工产品经营;信息设备维修、经营、发电、交通运输、建安设计;公司产品进出口业务、补偿贸易、境外冶金工程承包及境内国际招标、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劳务人员;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文体活动经营(限分公司);内部报刊、电视广告发布、分类广告承办;内部有线电视广播制作、转播、影视播放(限分公司);电子平台称的生产经营。 |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制造业 | 11,764.71 | 机械加工,汽车运输,第三产业,钢材及其深加工产品,丙烷金属切割气,液化气的销售。 |
湖南华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商业 | 2,000.00 | 经销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矿产品、冶金生产原辅材料;代办仓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
企业名称 | 子公司类型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 经营范围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250,468.00 | 生铁、钢坯、钢材、焦炭及副产品生产、销售;冶金机械、设备制造、销售;冶金技术咨询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259,821.00 | 钢材、钢坯、生铁及其他黑色金属产品的生产经营;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镀锌板及相关产品的经营 |
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194,518.00 | 生产和销售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镀锌板及相关产品。 |
湖南涟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2,000.00 | 薄板深加工和钢材零售。 |
湖南华菱钢管控股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服务型
企业 | 500.00 | 钢管产业的投资;无缝钢管、特殊扣、生铁、钢坯、棒材、高速重载铁路用钢、冶炼设备的销售;钢管、钢材产品的技术研发、冶金技术的研发及其推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250,888.79 | 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及其产品的销售。 |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145,771.31 | 无缝钢管的生产、销售。 |
湖南华菱光远铜管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生产型企业 | 16,742.00 | 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铜铝材及其合金产品,其他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销售政策允许的矿产品。 |
湖南华菱信息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服务型企业 | 2,400.00 | 电子信息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的技术服务。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金融企业 | 60,000.00 | 吸收华菱钢铁及其子公司,华菱集团及其下属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贴现、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
华菱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贸易型企业 | 美元800万元 | 经营铁矿石、废钢、焦煤等原燃料进口业务;设备进口业务;产品出口业务;股权投资等。 |
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服务型企业 | 500.00 | 网上提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矿产品和金属材料、耐火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橡胶制品、木材、五金交电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商务信息的咨询服务。 |
湖南华菱涟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进出口贸易 | 1,000.00 | 进口材料设备采购与出口销售代理。 |
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进出口贸易 | 400.00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湖南华菱湘钢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服务型企业 | 4,448.20 | 冶炼工程施工承包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财务数据及指标 | 会计年度 |
2011年 | 2010年 | 2009年 |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 资产总额 | 12,109,090.92 | 10,580,213.63 | 9,268,824.63 |
负债总额 | 9,954,750.53 | 8,425,547.52 | 6,879,422.62 |
所有者权益 | 2,154,340.39 | 2,154,666.10 | 2,389,402.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206,508.34 | 1,145,543.84 | 1,101,759.48 |
利润表主要数据 | 营业收入 | 7,278,158.87 | 6,164,368.50 | 5,009,422.6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4,420.58 | 114,388.38 | 875.46 |
简要财务指标 | 资产负债率 | 82.21% | 79.63% | 74.22% |
净资产收益率 | 8.88% | 7.73% | 0.08% |
股东名称 | 调整前
持股比例 | 调整后
持股比例 |
华菱钢铁 | 34% | 51% |
华菱集团 | 33% | - |
安赛乐米塔尔 | 33% | 49%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华菱钢铁 |
股票代码: | 000932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安赛乐米塔尔 (ArcelorMittal) |
住所: |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L-293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L-2930,自由大街19号) |
通讯地址: |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L-293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L-2930,自由大街19号) |
本报告书 | 指 |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可能的权益变动/股份转让 | 指 |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安赛乐米塔尔有权通过卖出选择权方式,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4个月内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安赛乐米塔尔所持有的华菱钢铁的不超过600,000,000股股份的选择权,占华菱钢铁股权的19.90%。卖出选择权可以分四期行权,每期出售不超过150,000,000股份 |
标的股份 | 指 | 安赛乐米塔尔可能通过行使卖出选择权向华菱集团出售合共不超过600,000,000股华菱钢铁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安赛乐米塔尔 |
安赛乐米塔尔 | 指 | ArcelorMittal |
华菱钢铁/上市公司 | 指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华菱集团/受让方 | 指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华菱集团与安赛乐米塔尔于2012年6月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VAMA | 指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娄底市娄底经济开发区 |
VAMA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华菱集团、华菱钢铁和安赛乐米塔尔之间就以下事宜于《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签订的合同: (a) 华菱集团向安赛乐米塔尔出售VAMA注册资本的16%,及 (b) 华菱集团向华菱钢铁出售VAMA注册资本的17% |
经修订的VAMA合营合同 | 指 | 安赛乐米塔尔与华菱钢铁之间于《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 |
经修订的VAMA章程 | 指 | 安赛乐米塔尔与华菱钢铁之间于《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 |
A 股 | 指 | 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对口部门 |
发改委 | 指 |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地方对口部门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长沙 |
股票简称 | 华菱钢铁 | 股票代码 | 00093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安赛乐米塔尔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L-2930,自由大街1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安赛乐米塔尔持股数量:903,939,125股
持股比例:29.9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协议约定华菱集团同意授予安赛乐米塔尔有权分四期(每6个月为一期)在达到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按双方约定的行权价格向华菱集团行使卖出所持有的不超过600,000,000股华菱钢铁股票(持股比例为19.90%)的选择权,每期出售的股份不超过150,000,000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公司英文名称: | ArcelorMittal |
公司中文名称: | 安赛乐米塔尔 |
住所: |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L-293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L-2930,自由大街19号) |
股本: | 授权股本7,725,260,599.18欧元和已发行股本6,428,005,991.80 欧元(其中,已发行和已缴纳股份为1,560,914,610股) |
注册号: | B 82454 |
企业类型: | 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泛欧纽约证券交易所、泛欧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和泛欧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西班牙的巴塞罗那、毕尔巴鄂、马德里和瓦伦西亚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主要业务: | 钢铁、钢铁冶炼产品/所有其他冶金产品及以上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中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的生产、加工和经销,以及与上述目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工商活动,其中包括矿业和研究活动以及专利、许可、技术诀窍及广而言之,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创设、取得、持有、利用和出售。其可直接地或者通过设立公司、获得、持有或参股任何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加入任何联合体、利益集合体或经营共同体实现上述宗旨。公司的宗旨包括参股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以及通过收购、认购或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及通过出售、交换或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股份、义务、债务证券、权证和其他证券及任何性质的票据。其可协助所有关联公司并对该等公司采取所有控制和监督措施;进行其认为必要或有益的一切商业、金融或工业经营或交易 |
经营期限: | 自2001 年6 月8 日起 |
股东: | | 股份数目 | 持有的已发行股本比例 | 持有的投票权比例 |
| 重要股东
(附注) | 637,338,263 | 40.83% | 41.14% |
| 库存股份 | 11,807,964 | 0.76% | 0.00% |
| 其他公众股东 | 911,768,383 | 58.41% | 58.86% |
| 其中卢森堡政府 | 38,965,330 | 2.50% | 2.52% |
| 合计 | 1,560,914,610 | 100.00% | 100.00% |
| 附注:“重要股东”指由Lakshmi N. Mittal先生和Usha Mittal女士及他们的子女作为受益人,HSBC Trust (C.I.) Limited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通过下列两家公司持有安赛乐米塔尔的股份:Nuavam Investments Sàrl和Lumen Investments Sàrl. |
公司登记机关: | 卢森堡商业和公司登记处 |
通讯地址: | 19, avenue de la Liberté, L-293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L-2930,自由大街19 号) |
联系人: | Henk Scheffer |
联系电话: | +352 621 556 845;+352 4792 3746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Lakshmi N. Mittal | 男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印度 | 英国 |
Lewis B. Kaden | 男 | 董事 | 美国 | 美国 |
Jeannot Krecké | 男 | 董事 | 卢森堡 | 卢森堡 |
Bruno Lafont | 男 | 董事 | 法国 | 法国 |
HRH Prince Guillaume de Luxembourg | 男 | 董事 | 卢森堡 | 卢森堡/法国 |
Vanisha Mittal Bhatia | 女 | 董事 | 印度 | 英国 |
Suzanne P. Nimocks | 女 | 董事 | 美国 | 美国 |
Wilbur L Ross Jr | 男 | 董事 | 美国 | 美国 |
Antoine Spillmann | 男 | 董事 | 瑞士 | 瑞士 |
Tye Burt | 男 | 董事 | 加拿大 | 加拿大 |
Narayanan Vaghul | 男 | 董事 | 印度 | 印度 |
上市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5%或以上) | 上市地点 |
ArcelorMittal South Africa | 52.02% | 南非约翰尼斯堡 |
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29.63%
(附注) | 香港 |
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17.40%
(附注) | 香港 |
Eregli Demir Ve Celik Fab.T.AS | 18.74% |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
Stalprofil S.A. | 32.68% | 波兰华沙 |
Stalprodukt SA | 33.77% | 波兰华沙 |
Coal of Africa Limited | 15.93% | 澳大利亚、伦敦、卢森堡 |
ArcelorMittal Hunedoara | 96.40% |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 |
ArcelorMittal Tubular Products Roman | 97.48% |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 |
ArcelorMittal Tubular Products Iasi | 96.33% |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 |
Admet | 73.53% |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 |
Comvex | 28.13% |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 |
SONASID | 64.82% | 摩洛哥卡萨布兰卡 |
Uttam Galva | 35% | 印度孟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