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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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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证券代码:601222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2年6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4,800万股的2.16%。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5、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08元的50%,即5.54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四年。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3期解锁,解锁安排为: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总额的30%;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总额的30%;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总额的40%。

8、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以2011年度净利润和营业总收入为基数,2012-2014年度净利润和营业总收入相对于2011年度的增长率分别为8.8%、15%、25%。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其中,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在公司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9、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公司承诺自披露本激励计划到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2、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4、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5、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释 义

林洋电子、本公司、公司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核心骨干进行的长期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期在本计划授予日的12个月后即进入解锁期,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将在解锁期内按规定分批、逐步解锁,解锁后激励对象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处置获授之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公司章程》《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定《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三)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以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稳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四)强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理念,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将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定的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5.83%;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97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4.17%。

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所示:

姓 名职 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数占本次计划

总量的比例

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数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沈凯平副董事长152.00%0.04%
胡生常务副总经理253.33%0.08%
陆云海副总经理253.33%0.08%
方壮志副总经理152.00%0.04%
王凤林副总经理152.00%0.04%
杨光副总经理152.00%0.04%
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共计97人)64085.34%1.84%
合计:750100.00%2.16%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中,陆永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的弟弟,担任公司营销片区副总经理,获授限制性股票10万股,占本次计划总量的比例为1.3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沈凯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的姐夫,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获授限制性股票15万股,占本次计划总量的比例为2.0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来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4,800万股的2.16%。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四)解锁期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54元。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08元的50%确定,为每股5.54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6,000万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激励对象对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锁定期考核要求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1、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2年度公司净利润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8.8%,即2012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7,918万元;

2、以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为基准,2012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8.8%,即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184,485万元。

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锁1、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3年度公司净利润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15%,即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8,939万元;

2、以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为基准,2013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15%,即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194,998万元。

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锁1、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4年度公司净利润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25%,即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586万元;

2、以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为基准,2014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25%,即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211,954万元。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的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解锁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等级确定能否解锁及获得解锁的比例。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回购时,公司向相关激励对象支付因公司派息而产生的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林洋电子A股股票进行回购。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配股、缩股、定增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林洋电子A股股票进行回购。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七、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与公允价值的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解锁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50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则预测算中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2,093.25万元。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予日为2012年8月2日,授予日市场价格为6月5日收盘价10.01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且在各解锁期内全部解锁,则预测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合计为2,093.25万元,将其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个锁定期内进行摊销,摊销情况如下:

年度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合计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万元)614.961,061.50337.4679.332,093.25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同时,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司业绩的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成本并在各个锁定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则林洋电子将向激励对象发行750万股,所募集资金为4,155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根据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19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6日上午在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1号楼18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其中董事傅羽韬先生、沈凯平先生、陆永新先生以电话接入参加,全体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该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顾寅章、沈蓉、傅羽韬已对《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议案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陆永华先生、董事陆永新先生属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关联人,董事沈凯平先生属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待《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陆永华先生、董事陆永新先生属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关联人,董事沈凯平先生属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若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及其解锁比例。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未解锁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尚待《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陆永华先生、董事陆永新先生属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关联人,董事沈凯平先生属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沈凯平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七、审议并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章程4.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侵占公司资产、泄露公司内部信息等。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章程5.05:“(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现修订为“(十)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占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原章程5.18:(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债权投资、融资(含项目)、委托理财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的投资项目。

现修订为:(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的投资项目。

增加5.19:“为制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侵占的资产。

对于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于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给予解聘处分;

(二)对于负有直接或严重责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增加6.11: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义务,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修订后的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择机确定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虞海娟女士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2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6月6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1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通过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该议案尚待《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尚待《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核心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该议案尚待《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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