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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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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指引
沪市私募债期限明确在三年以下
王辉

 上海证券交易所23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私募债券在上交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指引》,《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

 《指引》指出,私募债券在上交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指引》,试点期间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其他四项基本条件: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上交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期限在3年以下;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试点期间,上交所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上交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上交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指引》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可投资私募债。

 私募债券的转让可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固定收益平台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接受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私募债券转让价格为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应为转让价格和应计利息之和),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私募债券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根据市场情况,上交所可调整私募债券转让的最低限额。(王辉)

 (《指引》全文见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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