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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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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ST南纺 编号:临2012-26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应诉通知书》,并于2012年5月22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本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9日,公司与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江宁区汤山镇青山行政村(江宁区汤山街道丽岛路88号)2848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后本公司将收到的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

 在上述协议书履行过程中,鉴于情况变化,为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原协议书的请求。在双方协商解除原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纠纷,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本案的处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前述《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解除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

 2、本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前向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本金40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957.46万元,合计4957.46万元;

 3、在本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后,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配合本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琅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4、双方无其他争议;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2.59万元,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59万元,本公司负担31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确认本公司对本案涉及的2848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暂未确认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本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应诉通知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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