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2-025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022),于2012年5月17日发布《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2-024)。

 2.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2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2年5月18日~2012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下午15:00~2012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 主 持 人:副董事长钟际民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942,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1%,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343,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55%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2012年度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函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763,783,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反对5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10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1)关于以长城开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1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763,826,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反对49,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6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2)关于以长城开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东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等值4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763,823,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反对49,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69,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3)关于以长城开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8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763,824,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反对48,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69,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3.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发磁记录以信用方式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763,825,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弃权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利国、邓薇

 3.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王利国、邓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2.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