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名,代表股份219,318,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19,318,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19,318,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国旺律师、郭耀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