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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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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96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编号:临2012-02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7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63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30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4月17 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 年4 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

2、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1年末586,56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41,059,620.00元。另外,201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 元。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或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7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对于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2年5月23 日下午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64-3631386、021-54453211(3212)-806

联系传真:021-54453211(3212)-816

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张姗姗、项珠丹

邮政编码:23716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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