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 |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517,341,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51,734,144.0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2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5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除公司股东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息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的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 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1-2283 7786
传 真:0731-2283 788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