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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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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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