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4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陈炳良诉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详见2012年4月20日公司“临2012-010号”公告(刊登于同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2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良诉被告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炳良撤回起诉。”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临2012-010号”公告;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