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2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1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4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3日已决定受理公司关于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5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