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7名,实际参会董事17名,有效表决票为14票,马蔚华、张光华和李浩三位执行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根据本公司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同意向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
赞成:14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一、授予数量
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合计186万份,占目前本公司股本总额216亿股的0.0086%。具体分配见下表:
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总量及分配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股票增值权数量
(万份) | 获授股票增值权对应标的股票占总股本比例 | 获授股票增值权占本期股票增值权总量比例 |
1 | 马蔚华 | 行长 | 30 | 0.0014% | 16.13% |
2 | 张光华 | 董事副行长 | 19.5 | 0.0009% | 10.48% |
3 | 李 浩 | 董事副行长 | 19.5 | 0.0009% | 10.48% |
4 | 唐志宏 | 副行长 | 18 | 0.0008% | 9.68% |
5 | 尹凤兰 | 副行长 | 18 | 0.0008% | 9.68% |
6 | 丁 伟 | 副行长 | 18 | 0.0008% | 9.68% |
7 | 汤小青 | 副行长 | 18 | 0.0008% | 9.68% |
8 | 王庆彬 | 副行长 | 18 | 0.0008% | 9.68% |
9 | 兰 奇 | 董事会秘书 | 15 | 0.0007% | 8.06% |
10 | 徐连峰 | 技术总监 | 12 | 0.0006% | 6.45% |
| 合计 | | 186 | 0.0086% | 100.00% |
二、授予日
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12年5月4日。
三、授予价格
根据相关规定,H股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H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本公司H股股票收盘价;
2、H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即,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价格为:取2012年5月4日本公司H股股票收盘价16.46港元、2012年5月4日前5个交易日本公司H股股票平均收盘价16.65港元的较高者,为16.65港元。
本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是指本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
本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特此公告。
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4日
附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份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额、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有效期和限制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时,3名执行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衣锡群、黄桂林、阎兰、周光晖、潘英丽、刘红霞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