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5月4日(星期五)上午9:30
3、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出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原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曙光大厦20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363,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1,363,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