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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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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2-02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起诉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泰诚实业),要求其偿付欠款人民币8739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案,中关村建设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泰诚实业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1月18日,中关村建设、泰诚实业以及北京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协议书》,泰诚实业认可欠付中关村建设的债务本金总额为5156万元人民币,并同意对中关村建设因未清偿债务所致损失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中关村建设转让款和补偿金等。泰诚实业认可,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其向中关村建设应付欠款总额为8739万元人民币(利息及补偿金计算至泰诚实业实际支付日)。前述《协议书》签订后,泰诚实业一直未予履行,2011年7月,中关村建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诚实业偿付欠款人民币8739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73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中关村建设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要求泰诚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1年7月21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4323号案件受理书(上述内容详见2011年7月23日,公告2011-042号)。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中关村建设于2011年12月2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43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泰诚实业偿还中关村建设债务人民币873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中关村建设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内容详见2011年12月23日,公告2011-070号)。

 后泰城实业提起上诉,中关村建设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偿还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民币8739万元,此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视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清偿债务的进展而定。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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