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4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6号《关于对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林伟光、毕天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2年1月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重组置入的常州万泽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涉及资产评估价值1.1亿元,抵押价值1.01亿元。你公司未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材料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也未按有关规定对该事项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林伟光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该事项有关情况,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也未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毕天晓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知悉该事项有关情况,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及林伟光、毕天晓予以警示,并提醒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高度重视并认真核实上述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确保程序合规、披露充分;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3、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公司将根据广东监管局的警示函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公告整改进展情况。公司对于上述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3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万泽集团对贷款抵押物提供现金反担保的议案》,4月6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也审议通过该议案(详见2012年3月17日和4月7日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会后,万泽集团与常州万泽天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万泽集团已提供现金10,112.77万元支付给此贷款抵押物的所有人常州万泽天海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贷款抵押物提供资金反担保,反担保期限至该贷款抵押物解除为止。万泽集团提供的现金反担保,已完全消除了公司提供抵押物担保所带来的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资金困难的局面。
特此公告。
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