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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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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联接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ETF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等权重指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买卖目标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本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达到跟踪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目标ETF,现时目标ETF是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在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目标ETF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ETF、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5、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可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18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目标ETF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估值依法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 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②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基金份额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交易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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