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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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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9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2年4月19日;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振华;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9人,代表股份数量193,705,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0 %。

 3.公司董事丁振华、杨恒坤、马鹏祥、陈勇、李小滨、王清刚、独立董事郭明瑞、吕永祥,公司监事陈巨升,公司副总经理隋建华、总会计师邓发出席会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广亮、穆慧明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杨恒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丁振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陈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马鹏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李小滨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王清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郭明瑞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夏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吕永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陈巨升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王永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监事任期三年,陈巨升、王永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孙江国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3,705,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1年度的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穆慧明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4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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