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概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8日分别就有关“牡丹江市肿瘤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合作事宜” 及 “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扩建综合楼建设项目合作事宜”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友好认真的洽谈并分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一》”)及《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二》”)。
二、合作协议书当事人介绍
上述协议书的交易对方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的业务。
三、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协议书一》
1、项目名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全权委托公司负责以工程代建的模式进行牡丹江市肿瘤医院综合楼项目的建设及医疗设备的配置(以下简称“该项目一”)。
2、该项目一投资金额: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2亿元整。
3、支付方式:牡丹江市肿瘤医院提交总投资金额的10%作为首批建设资金,其余资金均由公司提供买方银团信贷融资额度。
(二)《合作协议书二》
1、项目名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全权委托公司负责以工程代建的模式进行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扩建综合楼项目的建设及医疗设备的配置(以下简称“该项目二”)。
2、该项目二投资金额:总投资约为人民币4.3亿元整。
3、支付方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交总投资金额的10%作为首批建设资金,其余资金均由公司提供买方银团信贷融资额度。
四、合作协议书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作协议书一》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2亿元整,占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44.44 %,该项目一确定后,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本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作协议书二》总投资约为人民币4.3亿元整,占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59%,该项目确定后,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本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上述协议书不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1、本公司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提供以洁净手术部为核心的医疗专业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的客户各综合、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公司的主营业绩与医院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在长期的经营中,公司在开展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的同时,配套开展医疗设备销售、医院后勤托管两项业务,并逐渐形成目前的以“以洁净手术部为核心的医疗专业工程整体解决方案”为主、以“医疗设备销售”、“医院后勤托管服务”为补充的业务结构,公司是国内医疗专业工程领域最大的服务商之一。公司上市以来开始由主要提供以洁净手术部为核心的医疗专业工程解决方案转变成提供以现代化医院建设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在医疗专业工程的经验、技术、质量及合同项下的设计、采购、生产、施工等所有方面都具备了履约上述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履约能力分析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法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是东北亚陆海联运大通道和欧亚大陆桥重要节点,是“中国国际木业之都”、“中国新兴地板之都”、“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旅游竞争力百强城市”。
牡丹江市2011年生产总值预计实现920亿元,财政收入完成117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65.1亿元。
综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五、合作协议书风险提示
该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由于该项目具体的事宜尚未确定,双方合作还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正式合同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另行签署,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合作协议书一》;
2、《合作协议书二》;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签署<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扩建综合楼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签署<牡丹江市肿瘤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