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4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4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滕大江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8,210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500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4,29014.3%
合计30,000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秀丽女士,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秘书长;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克难先生,董事,博士,1960年生。曾任湖南大学教师;湖南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副研究员;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正处级研究员;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湘财证券公司副总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兼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历任R.J.Michalski Inc(美国)、Guardian Life Inc.co(美国)、Swiss Re(美国)精算师助理、精算师,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企划精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兼企划精算部总经理等职务。

高鹏先生,董事,学士,1977年生。曾任新疆伊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部副主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秘书、营业区主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营销管理部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室主任、员工服务部/人才绩效管理部/薪酬规划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 研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叶素兰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香港。曾任纽约计算机开发公司电脑顾问;香港快速系统服务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美国国际数据公司(AIA)管理信息系统助理总监;澳大利亚Westpac银行项目经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AIA)管理信息系统助理总监;香港Jardine CMG寿险公司高级主管;香港保诚保险公司IT主管;友邦保险(AIA)运营、IT总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中心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稽核执行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蔡德发先生,监事,学士,1953年生,新加坡。曾任新加坡外交部经济与区域司务员;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业务当任参谋长;华联银行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主管(业务运作部);华联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业务运作部);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业务运作部);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服务管道及业务运作部)。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业务运作长官(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部)。

滕大江先生,监事,学士,1972年生。曾任广深铁路电务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平安证券公司八卦三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平安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室;平安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评估室。现任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IT财务稽核岗。

(3)公司高管

李克难先生,总经理,博士,1960年生。曾任湖南大学教师;湖南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副研究员;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正处级研究员;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湘财证券公司副总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春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副总经理,学士,新加坡。曾任新加坡大华银行集团内部顾问,电子渠道负责人,投资服务部门产品销售主管,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督察长,学士,1970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颜正华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国海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部经理,江南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中心经理,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事业部信息策划组组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李克难先生,副总经理罗春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颜正华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焦巍先生。

李克难先生,总经理,博士,1960年生。曾任湖南大学教师;湖南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副研究员;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正处级研究员;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湘财证券公司副总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颜正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硕士,1974年生。曾任国海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部经理,江南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中心经理,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事业部信息策划组组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焦巍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博士,1973年生。曾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科员,湘财证券海口营业部咨询师,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银行及房地产行业研究员,汉唐证券资金管理中心首席交易员。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策略分析师。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3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叶俊林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黄东浩

联系电话:010-66594457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滕涛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话:95501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2288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传真:0755-22197701

网址:www.pingan.com

(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9

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 962699(上海) 0577-96699(其它地区)

传真:0577-88990169

网址:www.wzcb.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下转A30版)

客服电话:上海962528其他地区96528

传真:0574- 89068221

网址:www.nbcb.com.cn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1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 85832503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户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

网址:www.htsc.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21-68415955

网址:www.xyzq.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 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梅文烨

电话:0755-82558259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7)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联系电话:010-83991728

客服电话:0471-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 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田跟东(执业证号:11101200810813687)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周刚

联系人:黄悦栋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48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5月25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万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 <1001.20%
100 ≤ M <5000.80%
500 ≤ M <10000.20%
M ≥1000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万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 <1001.50%
100 ≤ M <5001.00%
500 ≤M <10000.30%
M ≥1000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为(其中一年为365天):

持有年限(年)赎回费率
N <10.50%
1 ≤ N <20.20%
2 ≤N <30.10%
N ≥3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 1,000=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50=9,522,857.1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522,857.14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 = 606.50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第(6)种情形除外),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同时,多种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能够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盈利因素、估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其中,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略,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广阔成长空间、较好成长模式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投资。同时,本基金将辅以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判断投资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3)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是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因为市场的变化会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而股价趋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据。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的指标,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1/4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基本面分析,并构建本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策略,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3至12个月为间隔所构造的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而中国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3-24周。本基金将适当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的投资机会。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反转所获得的超额收益。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公司分析,运用多种指标如PE、PB、PEG、PS、EV/EBITDA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本基金通过多维度“策略雷达”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采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为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沪深300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该指数的成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准指标。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将在30%-80%范围内调整,中长期可能的股票仓位平均在60%左右。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60%和40%。

因此,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 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安排”中“(六)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差异,存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或在市场下跌时基金可能提高股票投资比例,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投资策略漂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具体投资策略选择和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策略不一定是最优策略或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型基金。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同时,多种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能够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盈利因素、估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其中,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略,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广阔成长空间、较好成长模式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投资。同时,本基金将辅以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判断投资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3)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是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因为市场的变化会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而股价趋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据。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的指标,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1/4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基本面分析,并构建本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策略,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3至12个月为间隔所构造的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而中国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3-24周。本基金将适当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的投资机会。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反转所获得的超额收益。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公司分析,运用多种指标如PE、PB、PEG、PS、EV/EBITDA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本基金通过多维度“策略雷达”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采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为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沪深300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该指数的成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准指标。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将在30%-80%范围内调整,中长期可能的股票仓位平均在60%左右。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60%和40%。

 因此,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 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公司管理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公司管理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总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10%;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计总市值,不能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单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不能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参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中签持有并在锁定期内的总市值,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投资于锁定期在1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对账单。

 2、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电子或短信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募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