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基金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4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星石杨玲:期待确定的游戏规则
曹乘瑜

 □本报实习记者 曹乘瑜

 

 整体投资连续三个月跑输指数,再加上某些明星私募管理人的纠纷闹剧,阳光私募界最近有些混乱。

 在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杨玲看来,阳光私募的成长空间还在,高回报机制作为私募创新的动力未竭,制度改进与细分市场都为阳光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但一切解题的思路,都在于《基金法》对私募的规范。

 “我们期待《基金法》赋予私募确定的游戏规则。”杨玲说,只有通过《基金法》的修订,将私募从“编制外”变成“正规军”,才能增强阳光私募的公信力,从而在法律清晰的游戏规则下,迎来阳光私募的创新和发展。至于私募行业的发展路径,杨玲认为未来私募行业将走向风格化竞争,从而使私募市场细分化。

 渴望变成“正规军”

 《基金法》对阳光私募来说,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给私募提供一个合法地位,让客户和私募都知道这是一项长期事业,而不是阶段性的发财机会。杨玲表示,私募将被首次纳入监管范围如同孩子有了监护人。

 法律认可的第二意义,则在于为私募提供行为准则。有了既定的“游戏规则”,对于追求绝对回报的私募来说,才可以全力以赴地去寻找市场上不断出现的各类投资机会,给客户带来风险又低又稳定的回报。

 由于目前的“游戏规则”并不明晰,私募普遍缺乏“安全感”,其运营也不稳定。譬如信托账户的开设,最早允许每个私募产品的参与投资者为200人,但是后来又变成了50人。

 没有稳定而明确的规则,导致私募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短期化倾向。“基金经理纠结于到底是完全以投资作为最高主导因素,还是要兼顾其他,因此不能全身心地放在寻找性价比高的投资机会上。”杨玲说,“其实,私募还是需要有长期的规划才能成功。短期化的急功近利,反而增加了市场的波动。”

 一旦有了法律的地位,阳光私募才能享受到制度红利。针对现阶段资本市场一系列新举措,杨玲表示,由于私募还没有被纳入法律范围,“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创新与私募只是间接关系。”

 话语权受制信托

 为了控制风险,目前规定阳光私募产品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募资和发行,这让阳光私募变得死板。而且,在与信托的合作上,阳光私募话语权旁落。

 “很多运行规则是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私募没有议价能力。”杨玲说,“每一家信托公司规定又不同,私募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现在的信托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合同,由信托公司确定合同条款,我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在她看来,摆脱信托是阳光私募发展的必经途径。私募产品的发行,并不完全需要通过信托,“借道信托”和“自我发行”完全可以“并行发展”。

 “私募+券商+托管行的模式完成可以发行产品。至于一只私募基金的注册是在工商还是在证监会,则由监管层做出规定。”杨玲表示。

 当前,有阳光私募为降低因信托带来的运营成本而采取有限合伙制,但是这种形式又带来很大的税收成本,这些成本最终还是会转移到投资人身上。尽管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阳光私募在当地“落户”,承诺头三年免税,但在私募看来,这种承诺充满了道德风险。“假如地方政府税收紧张而反悔怎么办?”杨玲说,“几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等加起来是很大一笔,对基金收益的侵蚀也很大。最可怕的是还要从基金资产里把已被客户赎回的那部分收益的应缴税垫出去,这个潜在风险太大了。”

 因此,阳光私募热切盼望《基金法》修订出台。“如果与其他资管品种具有平等地位,私募从此便可不再依赖信托这条通道了。”杨玲说。

 风格化续写私募神话

 对于私募行业的发展路径,杨玲认为未来私募行业将走向风格化竞争,从而使私募市场细分化。

 “公募基金有两个限制:合同规定严格,基金经理发挥的空间受到制约。其好处是风险得到严格控制,而弊端是优秀基金经理的优势有时不能最大化。但私募不一样。对小型私募而言,只要坚持风格化,一旦做成功,就能跻身主流私募体系。因此,公募的业绩离散度低,而私募的业绩离散度高。由于竞争充分,大型私募也有冲动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投资机会。风格化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投资策略,或是不同的专注领域,比如行业产品、市场中性或者其他类型的跨市场套利等等。这些新的产品创新都有市场基础,因为国内客户资产管理需求很强烈,而相应的新产品的有效供给并不那么充足。”杨玲说,“私募必须不断前进,因为如果你不能在这些细分领域里稳居前1/3的话,很有可能就被淘汰。”

 成立五年来,星石由于业绩稳定,已经成为业内知名私募。杨玲表示,这恰是因为星石一直将“稳健”作为自己的风格,将最大回撤保持在10%以内。“我们宁可踏空,也尽量避免亏损。因此和私人银行的客户群需求比较匹配,也因此和私人银行合作的程度比较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