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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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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话:95501(全国)

网址:www.sdb.com.cn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9)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1)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17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19号

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1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0)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1)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2)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2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2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4)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6)名称: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19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8)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3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1)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张建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4日证监许可【2012】5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A <1001.2%
100 ≤ A <3000.8%
300 ≤A <5000.5%
A ≥500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年 4月18日至2012年5月18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5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 <1001.5%
100 ≤ A <3001.0%
300 ≤A <5000.6%
A ≥500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计为T)赎回费率
T <1年0.5%
1年 ≤ T <2年0.3%
T ≥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拥有核心资源的个股,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资源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拥有核心资源(资产)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坚持“布局核心资源、控制投资风险、分享资源增值”的投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资源属性、行业特性的情况下,筛选资源价值长期稳健增值、基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资源占主导地位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寻求资源的长期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核心资源”这个核心理念,在“进取”与“防御”之间权衡取舍:

(1)“核心资源”是本基金的核心理念,也是对本基金股票投资品种的一个界定。本基金所谓“核心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进而给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或经营条件、独特生产工艺与技术,以及经营权利。

(2)以“核心资源”为主题,本基金将重点配置从事“核心资源”开发、经营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重点配置的“核心资源”上市公司主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河流、湖泊、海洋、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将上述自然资源用于动物、植物、微生物种植、养殖或捕捞的上市公司;

2)拥有金属或非金属矿藏资源、林木资源的上市公司;

3)拥有旅游胜地、文物古迹等自然地理与历史人文资源的上市公司;

4)拥有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建材用地、工业用地(非自用)开发经营权的上市公司;

5)拥有秘方或独特生产工艺与技术的上市公司;

6)拥有特许经营等获准排他性经营权与收益分配权的社会与法律资源的上市公司;

7)拥有品牌资源、渠道资源优势等稀缺性经营条件的上市公司;

8)拥有因市场准入、牌照审批、政府监管而导致一般企业难以获得的经营权的上市公司,如银行业、保险业、国防、通信业上市公司;

8)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上市公司;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可能集中分布于农林牧渔、采掘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旅游景点、房地产、金融服务、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能零星分布于其他行业。

(3)“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

“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是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防御”是指在基金投资组合上采取适当措施,以力争防范宏观经济周期与资本市场的下行风险;“进取”是指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上行周期当中力争充分获取投资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的不同,对“防御”与“进取”目标适时、适度地有所侧重,将是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的现实选择。

同时,本基金认为,无论宏观经济景气周期与资本市场市况如何,确定性成长都是抵御经济波动的有效手段之一。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宏微观经济、证券市场、政府政策等层面的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研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主要参考 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社会用电量水平、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信贷政策、M1与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其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层面,主要参考各行业主要企业的订单水平、库存水平、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因素;(3)证券市场方面主要参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其与自身历史水平以及外围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因素;(4)政策层面,主要参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汇率政策等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在具体行业与个股的筛选上,通过对行业和个股比较优势进行持续评估,本基金力求准确把握行业和个股比较优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1)行业配置策略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本基金重点配置的“核心资源”上市公司可能集中分布于农林牧渔、采掘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旅游景点、房地产、金融服务、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能零星分布于其他行业。故而,本基金在“自上而下”构建组合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行业构成将主要分布于上述行业。

本基金结合若干定性与定量指标综合分析,以期预判与寻找那些符合本基金配置策略与投资取向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本基金行业配置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源的稀缺程度

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价值及其盈利前景会因其涉及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稀缺程度较高的细分子行业将是本基金行业配置的重要标的。

2)行业生命周期

判断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动态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将是本基金行业配置的现实选择,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未进入衰退期的细分子行业。

3)行业景气状况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供需状况、可替代程度与进度、行业集中度、行业利润水平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判断各细分子行业的景气状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或稳定,景气度高或趋高的细分子行业。

4)政府政策

政府采取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价格管制政策、环保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外贸政策等因素会对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关注政府政策变化趋势及其对各细分子行业的惠益情况,重点投资受惠于政府政策的细分子行业。

5)行业估值水平

动态分析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绝对估值水平和相对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适时提高被市场低估的细分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细分子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业已建立的“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行业评价,可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参考,以试图预判与寻找符合资源主题、且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行业,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2)个股精选策略

遵循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资源储量与价值等方面来把握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根据“进取”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具有可预见、可持续成长或者资源价值可持续增值的公司,重点在于对公司进取特性的客观评价和甄别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成长的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定量方面,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资源储量、质量、品位优势,公司综合竞争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稀缺资源类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6、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作为辅助投资部分将更多地体现为保证基金投资流动性的需要,因此,选择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国债指数作为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征;(2)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是由中信证券与指数服务提供商S&P共同编制和维护,指数编制具有先进性;(3)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的综合性债券指数。在已有基金的债券部分业绩比较基准中享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选择其作为债券部分业绩比较基准易于与其他基金的比较。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拥有核心资源(资产)的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因此,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从长期来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按照以下约定进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下转A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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