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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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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2-01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2年8月,本公司与惠阳市名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木业”)等共同出资设立惠阳市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振业”),合作开发惠阳市秋长镇地块。2007年4月,名豪木业将其在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惠州市同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晖置业”)。2007年11月,惠阳振业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6亿元,股东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足额认缴了注册资本。2008年11月,同晖置业将其在惠阳振业所享有的13%股权转让给惠州市金鼎合嘉实业有限公司。

 2010年3月下旬,本公司获悉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金联”)起诉惠阳振业,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惠阳振业偿还汕尾金联人民币30,629,000元及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约600万元;(2)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汕尾金联诉称:名豪木业根据其与本公司的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为惠阳振业支付了征用土地费用30,629,000元,并为惠阳振业办妥了合作地块的用地手续。名豪木业据此对惠阳振业享有债权30,629,000元。2004年5月25日,名豪木业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汕尾金联,汕尾金联此后多次向惠阳振业催讨债务未果。

 受理本案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将名豪木业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2010年10月11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6月27日,本案二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受理费224,945元,保全费5,000元和鉴定费88,200元(第三人名豪木业已交纳),由第三人名豪木业负担。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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