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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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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保荐收费不应与募资额挂钩
□济南 李允峰

 □济南 李允峰

 

 证监会4月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指导意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等入手,直指新股高定价问题。

 此次改革力度较大。通过推动存量发行实施,取消机构配售股份限售期,增加流通股供应数量,用市场化的手段来控制新股发行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的效率和效果将立竿见影。但在新股发行改革中,管理层还应切断多年以来形成的IPO定价中的利益链,出台措施规范其中的一些做法,降低一些中介机构为利益推高发行价格的动力。

 首先,应对发行过程中的中介机构收费模式进行改革。

 在当前发行体制中,无论是承销费,还是保荐人费用,以及超募资金的收费,按募集资金比例收费会成为推动新股发行高价的“马达”。只有改革这种收费模式,新股发行价格才能更真实。一般来说,创业板和中小板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率最高可以达到10%,最低的也有3%左右。而保荐人的费用和超募资金收费也都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存在直接关系。在现有的募集资金需求上,保荐人对超募部分往往是额外收费。比如,对基础募集部分的资金,保荐人收取的保荐费往往在1%到4%不等,超募部分则达到10%或者更高。在丰厚的利益下,自然有推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动力。

 如果能改革新股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收取承销费、保荐人签字费以及超募资金按比例收费的模式,将大大降低新股发行价格被推高的动力。笔者建议,制定详细可行的收费标准,将募集资金与保荐收费之间的关系断开。

 其次,应重视当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券商投行的“保荐+直投”现象,在此次新股发行改革中也应该给予必要的约束。券商投行是企业上市的领路人,本应扮演监督和规范上市公司的角色,但为了追求公司上市后的丰厚利益,一些券商投行主动为企业“修饰运作”。既是保荐人,也是上市公司直投股东的做法,是拉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动力之一。因此,管理层如果能够约束“保荐+直投”行为,也能够促进新股理性定价。

 此外,对IPO过程中违规的机构和上市公司,惩罚措施应更为具体和严厉。建议管理层结合新股发行改革,出台集体诉讼制度和推动民事司法追究责任机制,使在IPO过程中舞弊者和违法者付出更高的代价,这样才更利于新股发行定价的真实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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