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提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4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2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47、0148、0149、0150号裁决书,申请人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联百货”)、深圳市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翼”)、北京冠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阳”)、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涌银”)就本公司及其他四位被申请人与其于2007年8月9日签订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案,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初出资5000万元参与了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007年2月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本公司持有股份5011.85万股,持股比例3.58%。

 为解决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大科技”)换股的重组运作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矛盾,太平洋证券实施了定向增发,共发行股票10200万股(增发后,本公司持股比例降为3.33%),并由参与该次定向增发的四家公司(利联百货、深圳天翼、北京冠阳、湛江涌银]作为太平洋证券的换股股东,代表太平洋证券全体股东参与了原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以其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了比例换股。鉴于重组成本应由全体股东承担,而原云大科技所有者权益已为负值,云大科技股票已无实际价值,为补偿换股对换股股东实际造成的损失,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签署了《太平洋证券发起人及拟增资股东就拟增资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置换之成本分担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一致同意按增发后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应承担重组成本,待发起人股东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把相应股份无偿转让给换股股东,本公司应分担股份总数为2021401股,应分别转让给利联百货211798股、深圳天翼496455股、北京冠阳1207249股,湛江涌银105899股。为保证《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签订了转让股份的质押协议。

 本公司所持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公司已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股份的无偿转让事宜提出申请,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造成该部分股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本案申请人认为本公司构成了对协议的违约,并申请仲裁。申请人对我公司的仲裁请求如下:

 1、利联百货要求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211798股过户给该公司,并支付孳息;

 2、深圳天翼要求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496455股过户给该公司,并支付孳息;

 3、北京冠阳要求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207249股过户给该公司,并支付孳息;

 4、湛江涌银要求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05899股过户给该公司。

 详细情况本公司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1年11月12日和2012年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裁决情况

 仲裁庭经合议,对本公司的裁决如下:

 1、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211798股过户给利联百货;

 2、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496455股过户给深圳天翼;

 3、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207249股过户给北京冠阳;

 4、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05899股过户给湛江涌银。

 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产生的孳息全部归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转让股份的同时将此孳息转让过户给申请人;

 本案仲裁费由我公司承担人民币36026元。

 三、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