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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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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资本市场“立市之基”
南京 刘雨田

 ■ 思考与建议

 □南京 刘雨田

 

 欲将资本市场导向良性循序的可持续发展轨道,笔者认为,必须将法治要求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过程,落实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的“立市之基”。

 一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市。出重拳狠狠打击内幕交易,铲除“老鼠仓”,下猛药根治姓“假”的公司,严惩欺诈蒙骗投资者的犯罪行径,以规范市场运作,遏制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要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增强法规威慑力。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屡曝财务造假丑闻,一个重要因素是其所支付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按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欺骗、坑害投资者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对责任人判刑5年,其所规定的罚款才60万元,其处罚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增加违法违规成本、重拳规范市场方面,不妨借鉴美国经验。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倘若能根据我国的国情、民情、参照美国的经验制定出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财务造假的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高额罚款,那就必将迫使一些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之徒不敢不讲诚信,不敢造假。

 三要继续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尽快推出退市制度,以较为完善的制度建设夯实资本市场“立市之基”,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运作,使其优化公司治理,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以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四要尽快推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资本市场环境的日趋复杂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日渐增多,如今有必要参照《民法通则》和《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证券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到的权益侵害的情形、维权和诉讼渠道、争议和诉讼管辖机构等,在所要推出的《条例》中作出强制性法律规定,从法律的高度明确投资者保护的地位。《条例》应与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互衔接,从而形成更加清晰有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尽管任何制度从设计到实施,总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只要有关各方通力合作,尽职尽责,认真倾听投资者的意愿和建议,体察民情,深化改革,就能逐步构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法律规范体系,为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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