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3月21日-2012年3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3月21日下午15:00 至2012年3月22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连速先生主持。
6、公司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39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2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9427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96,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5607票同意、34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5607票同意、34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5607票同意、34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5607票同意、34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24507票同意、145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6、经关联股东赵后鹏、周晓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57640票同意、34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5607票同意、3400票反对、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2207票同意、3400票反对、40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2207票同意、3400票反对、40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32207票同意、3400票反对、40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金兆秀、刘勇、刘澄清(委托独立董事刘勇)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独立董事2011年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独立董事2011年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2年2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张炯、张森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