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1年11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资委: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
要求尽快建立和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报记者 王颖春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国务院国资委4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定内幕信息管理负责机构、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以及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强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要求;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加强地方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管提出了相关意见。

 《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和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证券监管规则。为此,《通知》针对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二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与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通知》重点强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和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要求国有股东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由国有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通知》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确负责机构的同时,对自身内幕信息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为迎接下一步多部门联合检查做好准备。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