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1日联合发文《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规定,对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采购天然气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将获得国家税收返还。另外,根据我公司(买方)与中海油(卖方)2009年9月2日签署的《天然气销售合同》和2010年10月15日签署的《2011-2012年天然气销售确认函》(两年期)及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买方)与中海油(卖方)2010年10月15日签署的《2011-2013年天然气销售确认函》(三年期)(以下简称“销售协议”),前述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卖方应尽合理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取获得最优惠的税收待遇,如果卖方争取到了优惠的税收待遇,卖方应将相应的税收优惠退还买方,但买方应补偿卖方按本条规定行事而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2011年10月28日,中海油向包括我公司在内的买方明确将对买方按照上述第39号文以及销售协议的约定退还销售协议期间的有关税款,并明确告知退还税款的预估方法。由于该退还税款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影响尚待确认,为避免股价波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申请,公司股票A股和B股于2011年11月7日起停牌,待公司披露上述事项后复牌。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