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2011年8月29日和9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刊登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6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兰生影剧院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开国先生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39人,代表股份数2,234,582,8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1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通过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全体股东 | 2,234,582,828 | 2,234,568,909 | 12,455 | 1,464 | 99.999377% |
根据该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现《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内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公司拟设立海通创新投资交易有限公司(筹)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需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相应增加“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的内容。
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获准设立后,则公司自身将不再经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减少“证券资产管理”的内容;该项业务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由拟设立的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承继;《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相应删除“证券资产管理”内容。
股东大会同时授权董事会,就本次章程重要条款修订事宜,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经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措辞进行调整和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全体股东 | 2,234,582,828 | 2,234,568,909 | 12,455 | 1,464 | 99.999377% |
根据该议案:
刘树元先生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股东大会同意更换为何健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全体股东 | 2,234,582,828 | 2,234,568,509 | 12,455 | 1,864 | 99.999359% |
根据该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同意刘志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六、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股东查阅。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