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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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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份划转至社保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疆国资委”)于201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划转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转持国有股的通知》(新国资发 [2011]327号)的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所持有的公司12,191,2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6%)和股东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化工集团”)所持有的公司 4,063,7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5%)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本次划转前,新疆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141,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新疆化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0,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本次划转社保基金后,新疆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128,958,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新疆化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6,736,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

 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发布了《关于国有股东股权划转提示性公告》,新疆国资委将持有的公司128,958,765股国有股无偿划转给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新疆化工集团持有的公司36,736,256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给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划转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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