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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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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ST精伦 编号:临2011-021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案被否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了“精伦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1年8月31日《上海证券报》第B79版、《中国证券报》第B017版、《证券时报》第87版上)。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94,371,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6%。会议由董事长张学阳先生主持,公司3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丽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4,371,0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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