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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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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锐风电 股票代码:601558 编号:临2011-03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号文核准,于2011年1月5日以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1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9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45,9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32,002.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1]第1001号《验资报告》。华锐风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计划用于大连长兴岛临港风电装运基地项目、大连长兴岛临港塔筒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江苏盐城港射阳港区风电装运项目、江苏盐城港射阳港区塔筒制造项目。江苏盐城港射阳港区风电装运项目、江苏盐城港射阳港区塔筒制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华锐风电科技(江苏)临港有限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两个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年9月16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101013378100044488、1101013378100044776,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铁铭、朱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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