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6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130,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41,479,847股的31.3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7,130,08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董事会补充授权日常关联交易和调整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7,130,08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可靠性工程中心”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7,130,08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