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现场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唐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叶军莉律师、鲁晓南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237,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8,237,8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8,237,8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3、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8,237,8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叶军莉律师、鲁晓南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6日